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温文民初字第6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林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文民初字第616号原告:林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由于原告未在法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且没有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 旭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钱一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