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文民初字第6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林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文民初字第616号原告:林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由于原告未在法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且没有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 旭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钱一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