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盘民初字第39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原告冷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黔盘民初字第3904号原告冷某。被告陈某。原告冷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冷某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柳惠菊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冷某、被告陈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冷某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2月5日登记结婚,于2007年12月1日生一女孩陈某1,于2011年11月10日生一男孩陈某2。原被告因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再加上婚后被告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原被告之间无共同语言,时常发生口角争吵,且被告经常醉酒实施家庭暴力给原告身心造成了严重的伤害,被告未尽到一个丈夫该尽的义务,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为了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庭,原告多次给被告改正的机会,但被告多次保证不对原告实施暴力,但被告还是无悔改之心,就算马上保证后立马会对原告实施暴力,让原告对这样的婚姻再也没有信心坚持下去,依法具状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双方所生女孩由原告抚养,男孩由被告抚养,互不支付抚养费。被告陈某辩称,被告没有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原被告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且为了家庭和孩子,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2月5日登记结婚,双方于2007年12月1日生一女孩陈某1,于2011年11月10日生一男孩陈某2。原告于2015年9月21日以被告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再加上婚后被告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离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的规定,向本院提交证据予以证实,但其提供的照片,只能证明其受伤的事实,并不能证明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的事实,本院依原告申请向派出所调取的盘县公安局现场治安调解协议书也只能证明原被告发生口角经派出所调解的事实,证明不了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的事实,故原告要求离婚的理由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冷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冷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柳惠菊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凤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