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洼执字第004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杨桂兰与杨波、于新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桂兰,杨波,于新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洼执字第00441号申请执行人杨桂兰,女,196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大洼县田庄台镇马莲社区。被执行人杨波,男,1973年8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大洼县大洼镇兴华苑小区。被执行人于新建,男,1994年4月9日出生,无职业,现住辽东湾新区二界沟街道海兴社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桂兰与被执行人杨波、于新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2014)大洼民二初字第00417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大洼县人民法院(2014)大洼民二初字第004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明明审判员 陈 忠审判员 张晓双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 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