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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洼执字第004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杨桂兰与杨波、于新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桂兰,杨波,于新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洼执字第00441号申请执行人杨桂兰,女,196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大洼县田庄台镇马莲社区。被执行人杨波,男,1973年8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大洼县大洼镇兴华苑小区。被执行人于新建,男,1994年4月9日出生,无职业,现住辽东湾新区二界沟街道海兴社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桂兰与被执行人杨波、于新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2014)大洼民二初字第00417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大洼县人民法院(2014)大洼民二初字第004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明明审判员  陈 忠审判员  张晓双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 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