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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执字18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6-18

案件名称

杨丽丽申请执行孟胜利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丽丽,孟胜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禹执字1849号申请执行人杨丽丽,女,生于1971年9月27日,汉族,住禹州市自由路**号。被执行人孟胜利,男,生于1973年2月13日,汉族,住禹州市药王祠街**号电业局院。申请人杨丽丽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禹民一初字第169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孟胜利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7日以(2015)禹执字第1849号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孟胜利至今仍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孟胜利在金融机构的存款60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孟胜利在有关单位的收入6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志博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崔晓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