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9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张玉才与巴雅尔图、临沂百弘硅砂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才,巴雅尔图,临沂百弘硅砂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975号原告:张玉才,个体。委托代理人:张高玮,河北鼎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巴雅尔图,个体。被告:临沂百弘硅砂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沂南县孙祖镇驻地。法定代表人:刘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平平,山东铭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玉才诉被告巴雅尔图、临沂百弘硅砂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玉才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巴雅尔图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玉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才撤回对被告巴雅尔图的起诉。审判长 董海荣审判员 魏云良审判员 丁金瑞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玉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