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民初字第025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汪某某与赵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02581号原告:汪某某,女,1988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被告:赵某某,男,1983年4月1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汪元元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汪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汪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西俭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侯 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