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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民初字第025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汪某某与赵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02581号原告:汪某某,女,1988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被告:赵某某,男,1983年4月1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汪元元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汪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汪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西俭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侯 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