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初字第139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高×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王×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13939号原告高×,女,1967年10月5日出生。被告王×,男,1961年4月1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高×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撤诉。案件受理费七百元,由原告高×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辛崇增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得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