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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州刑初字第001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王某甲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黄州刑初字第00139号公诉机关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甲,女,汉族。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5年4月26日被黄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5月7日经黄冈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月9日由该局执行逮捕。本院于2015年9月16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以黄州检公诉科刑诉(2015)1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黄州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袁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25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甲驾驶鄂J×××××学号教练车沿黄州大道南向北行驶,至市福利院门前路段时,因低头换挡,与行人王某乙相撞。肇事后,王某甲因害怕驾车向前行驶了一段距离。后王某甲返回现场,跟随120将王某乙送往医院,王某乙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现场勘查及调查材料认定王某甲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导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甲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1.证人余某、邓某等的证言;2.书证:被告人王某甲的户籍证明等;3.鉴定意见:黄冈楚剑法医司法鉴定所检验报告书、湖北平安行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重大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王某甲在事故发生后,继续前行。但及时悔改,返回现场,跟随120救护车将伤者送至医院抢救,并等候交警部门处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归案后,其家属主动补偿受害人近亲属部分损失,并取得受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另经征求被告人王某甲所居社区的意见,认为对其适用缓刑对社区无不良影响,故综合案件的起因、具体犯罪情节,罪后表现,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对被告人提出的从轻处罚量刑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书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中审 判 员  周新民人民陪审员  杜佑清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黄 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