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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舞民金初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舞钢市支行诉张耀奇、曹绍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舞钢市支行,张耀奇,曹绍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舞钢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舞民金初字第17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舞钢市支行。法定代表人:李建中,行长。委托代理人:谷刚建,男,该行职工。被告:张耀奇,男,198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舞钢市。被告:曹绍丽,男,197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舞钢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舞钢市支行诉被告张耀奇、曹绍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舞钢市支行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张耀奇、曹绍丽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对被告张耀奇、曹绍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舞钢市支行对被告张耀奇、曹绍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62元,减半收取631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闫宏伟代理审判员  杨 磊人民陪审员  张小玉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夏 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