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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孟民四初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赵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孟民四初字第167号原告赵某。被告王某。原告赵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赵某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 判 长 韩南方代审判员 张晓利陪 审 员 高守谦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翔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