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孟民四初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赵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孟民四初字第167号原告赵某。被告王某。原告赵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赵某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 判 长 韩南方代审判员 张晓利陪 审 员 高守谦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翔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