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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聊东民初字第35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苏学礼与陈春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学礼,陈春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聊东民初字第3532号原告苏学礼,男,197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委托代理人付茂奎,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春英,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李胜勇,山东舜翔(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10月23日在本院立案。在审理过程中,2015年10月8日,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春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苏学礼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苏学礼撤回对被告陈春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苏学礼承担。审 判 长  孙海红人民陪审员  张修华人民陪审员  杨盛达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侯林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