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78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李洪起与刘超、杨春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洪起,刘超,杨春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789-1号申请执行人李洪起,男,1953年2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刘超,男,1985年5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杨春泉,男,1960年11月20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洪起与被执行人刘超、杨春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北商初字第332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刘超、杨春泉应于2015年7月21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李洪起人民币4万元。经执行,被执行人杨春泉已履行上述义务。此案应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安市人民法院((2015)北商初字第33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 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冯浩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