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赤民二终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赤峰天德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付俊国与高文忠及赤峰市松山区哈拉道口镇人民政府、杨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赤峰天德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付俊国,高文忠,杨玉,赤峰市松山区哈拉道口镇人民政府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赤民二终字第3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赤峰天德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会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为,内蒙古信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付俊国,男,197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委托代理人徐为,内蒙古信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文忠,男,1966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审被告杨玉,男,出生年月、民族、职业均不详。原审被告赤峰市松山区哈拉道口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马晓冉,镇长。委托代理人杨成文,男,197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赤峰市松山区哈拉道口镇人民政府副镇长。委托代理人郑懿新,男,1985年8月3日出生,蒙古族,赤峰市松山区哈拉道口镇司法所长。上诉人赤峰天德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付俊国因与被上诉人高文忠及原审被告赤峰市松山区哈拉道口镇人民政府、杨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2014)松民初字第72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赤峰天德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为,上诉人付俊国及其委托代理人徐为,被上诉人高文忠,原审被告赤峰市松山区哈拉道口镇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杨成文、郑懿新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杨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其缺席审理。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且违反法定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㈢、㈣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2014)松民初字第721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重审。案件受理费共计6200.00元,向上诉人赤峰天德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付俊国各退回3100.00元。邮寄送达费100.00元,上诉人赤峰天德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付俊国、被上诉人高文忠及原审被告赤峰市松山区哈拉道口镇人民政府、杨玉各负担20.00元。审判长 张京浩审判员 韩尚达审判员 邓宏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 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