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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枣阳杨民初字第001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原告安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某某,李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杨民初字第00118号原告安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安某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某某的申请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安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胡 勇审 判 员  李家锋人民陪审员  孙喜兵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杨国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