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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郑民申字第7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黄海泉因与被申请人李垚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民申字第76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黄海泉,男,汉族,1962年3月24日生,住郑州市二七区。委托代理人:张佩爔,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勇,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垚,男,汉族,1977年10月17日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再审申请人黄海泉因与被申请人李垚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郑民四终字第9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黄海泉申请再审称:1、一、二审法院均忽略了本案的重要事实,网吧经营利润存在两个时间段,第一时间段为2007年11月至2009年9月,该时间段网吧每月的利润为53000元,共计116600元。第二时间段为2009年9月至2011年3月,该时间段的利润与王静实际支付无关。2、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网吧转让合同解除后,李垚占有网吧及网吧证照、电脑等财物,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李垚由此获得的收益及孳息应全额返还申请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要求依法再审改判。本院认为:申请人黄海泉作为本案原告所提出的诉讼请求为:双方签订的网吧转让协议已解除,被告王静应当返还网吧设备及合同履行期间所得收益。针对网吧设备返还的问题,由于王静不认可其已接收了网吧设备,黄海泉又不能举证证明已将网吧设备交付给了王静,故原审对该项诉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另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二七民二初字第00939号生效民事判决认为:黄海泉明知自己与李垚签订有《汉博网吧转让协议》,仍与第三人王静签订联营协议,黄海泉违反合同,判决解除黄海泉与李垚签订的《汉博网吧转让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虽然规定了当事人有请求赔偿损失的权利,但这里的损失是以赔偿方有过错为要件的,依据(2014)二七民二初字第00939号生效民事判决所认定的申请人黄海泉违反合同,而未认定王静有过错,故一、二审未支持黄海泉要求返还合同履行期间所得收益的诉求亦无不当。综上,黄海泉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黄海泉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范淑娟审 判 员  乔景涛代理审判员  蒋德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运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