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汉台民初字第015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汉台民初字第01550号原告张某某,女,197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某甲,男,1974年9月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曹长轩,汉台区东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一凡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何 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