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三法刑初字第5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黄某生产、销售假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佛三法刑初字第559号公诉机关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男,1961年1月20日出生于佛山市三水区,汉族,无业,住佛山市三水区。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于2015年6月23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以佛三检刑诉(2015)4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销售假药罪,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廖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自2015年5月起,被告人黄某未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在其经营的位于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新华路*号楼*号铺的***成人用品店内,私自销售从不明人士处购买的“黑人阴茎王”等假药。2015年6月23日,佛山市三水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店铺进行检查,当场扣押了“黑人阴茎王”等八种药品。经鉴定,上述扣押的药品为未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生产、进口的药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均属于假药论处的药品。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黄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梁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检查笔录、查封(扣押)物品决定书、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关于黄某经营销售的“黑人阴茎王”等产品定性意见的请示、关于黄某经营销售的“黑人阴茎王”等产品的定性意见、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前科情况查询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及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说明、到案经过和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无视国家法律,向他人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黄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法庭上自愿认罪,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本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3日起至2015年11月22日止。罚金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二、移送的人民币100元,其中人民币4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人民币60元予以冲抵被告人黄某的罚金;伟哥一粒,予以没收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黄建烈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秋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