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执字第13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罗建火与黄建波、福建省永安市黎燕化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建火,黄建波,福建省永安市黎燕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1335号申请执行人罗建火,男,1975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委托代理人林逵、罗燕辉,福建建州联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黄建波,男,1969年1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春红,福建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福建省永安市黎燕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安市小陶镇上吉村,组织机构代码77754651-2。法定代表人黄建波。申请执行人罗建火与被执行人黄建波、福建省永安市黎燕化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永民初字第40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息101329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黄建波同意偿还申请人罗建火借款500000元,该款从2015年8月起,于每月月底前支付50000元,直至付清为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永民初字第40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文龙审判员 王泽明审判员 王伟显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赖佳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