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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028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延庆经济开发区公用事业服务中心与杨留所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延庆经济开发区公用事业服务中心,杨留所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延民初字第02813号原告延庆经济开发区公用事业服务中心,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南菜园百莲街**号。法定代表人潘浩,主任。委托代理人李朝霞,女,1970年5月22日出生。被告杨留所,男,1968年11月28日出生。原告延庆经济开发区公用事业服务中心与被告杨留所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延庆经济开发区公用事业服务中心的委托代理人李朝霞和被告杨留所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延庆经济开发区公用事业服务中心诉称,被告杨留所系湖南小区××室住户,其供暖属于我中心管辖,该户建筑面积为97.54平方米,供暖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19元。该户欠缴2009冬至2010年春供暖年度取暖费1854.26元。经我方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交纳2009至2010年度冬季供暖费1854.26元。被告杨留所辩称,我多次向原告打电话反映供暖不热的问题,找原告的领导、也找城管,但都没有解决,原告的单位的人也去维修过,但说是五楼的原因,之后也就没有继续维修,再打电话就不接了。由于供暖不热,冬天我和孩子都在外面租房居住,每月花费1500元,我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延庆经济开发区公用事业服务中心为被告杨留所居住的延庆县湖南小区提供冬季供暖服务,2009年冬至2010年春收费标准是每平方米为19元。该小区××室楼房一套系被告所有,建筑面积为97.54平方米,被告应当交纳2009年冬至2010年春供暖年度供暖费1854.26元。因被告以原告未提供合格的供暖服务为由拒绝交纳上述供暖费,原告于2015年3月30日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交纳2009年冬至2010年春供暖年度供暖费1854.26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庭审中,双方分歧较大,未能协商解决。上述事实,原、被告的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被告享受了原告2009年冬至2010年春提供的供暖服务,但未及时交纳供暖费,事实清楚,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09冬至2010年春供暖年度的供暖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以温度不够为由,不同意交纳供暖费,但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故被告上述主张本院不予采信。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留所给付原告延庆经济开发区公用事业服务中心二○○九年冬至二○一○年春供暖年度的供暖费一千八百五十四元二角六分,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被告杨留所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家欣代理审判员  范本腾人民陪审员  李 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郭卫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