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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南执民字第20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浙江禾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星支行与胡云、胡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禾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星支行,胡云,胡斌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南执民字第208-1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禾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星支行。负责人:陆新华。被执行人胡云。被执行人胡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由本院作出的(2015)嘉南执民字第208号执行裁定书,于2015年9月24日依法对被执行人胡云所有的位于嘉兴市新兴街道杨柳湾21号7幢102.202室及车棚在淘宝网进行第三次公开司法拍卖。买受人金高峰(身份证号:××、苗李丽(身份证号:××)以347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且价款已支付到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胡云所有的位于嘉兴市新兴街道杨柳湾21号7幢102.202室及车棚(详见评估报告)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财产权归买受人金高峰、苗李丽所有。上述房产的所有权及相应的财产权利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金高峰、苗李丽时起转移。二、买受人金高峰、苗李丽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过户相关税费由买受人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 玮执行员 吕春林执行员 冯 烨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童 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