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鱼民初字第159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屈凡与常勇、史秀丽、王凯、常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凡,常勇,史秀丽,王凯,常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鱼民初字第1592-1号原告屈凡。被告常勇。被告史秀丽。被告王凯。被告常振。关于原告屈凡诉被告常勇、史秀丽、王凯、常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屈凡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常振、王凯名下的银行存款6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屈凡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常振、王凯名下的银行存款6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大鲁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郭环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