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庆高新执字5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刘召诉高保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召,高保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庆高新执字510号申请执行人刘召,男,汉族,1974年3月15日出生,个体经营者。被执行人高保军,男,汉族,1976年3月11日出生,无职业。原告刘召诉被告高保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6日作出的(2014)庆高新商初字第363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4年12月19日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负有全面、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召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高保军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刘召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庆高新商初字第36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魏林白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