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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州法执字第005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汪祖发与湖北中润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祖发,湖北中润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黄州法执字第00549号申请执行人汪祖发,男,196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阳新县人,住阳新县。被执行人湖北中润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804571-X。公司地址:武汉市东西湖区梨花路399号。法定代表人屠劲迈,董事长。本院接到申请执行人汪祖发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后认为(2015)鄂黄冈中民一终字第0034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15年9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湖北中润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347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裴展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