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地民初字第9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曾福宝与李青青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福宝,李青青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地民初字第964号原告曾福宝,户籍地址:广西省横县。被告李青青,户籍地址: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曾福宝诉被告李青青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上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伍晓东人民陪审员 吴月红人民陪审员 温昭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郑则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