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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地民初字第9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曾福宝与李青青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福宝,李青青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地民初字第964号原告曾福宝,户籍地址:广西省横县。被告李青青,户籍地址: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曾福宝诉被告李青青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上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伍晓东人民陪审员  吴月红人民陪审员  温昭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郑则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