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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初字第35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姚玉梅与韩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玉梅,韩冬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松民初字第3552号原告姚玉梅,女,60岁,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翁牛特旗。委托代理人张立果,韩丙超。被告韩冬梅,女,31岁,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原告姚玉梅诉被告韩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玉梅的委托代理人韩丙超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姚玉梅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5月6日被告韩冬梅通过张文玲向原告借款2万元,约定月息1.5%,由张晓林为原告出具借据一枚。被告韩冬梅与张晓林系夫妻关系,张晓林因交通事故死亡。此款经原告催要,被告未偿还。现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万元,利息10500元。被告韩冬梅未作答辩。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1、借据,证明张晓林于2012年5月6日向原告借款2万元,约定月利率1.5%。2、情况说明,证明张晓林与被告韩冬梅系夫妻关系,张晓林于2012年5月6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元,并约定了利息。3、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张晓林与韩冬梅系夫妻关系,于2009年2月登记结婚。4、录音光盘和整理记录,证明张晓林与韩冬梅系夫妻关系,张晓林于2013年因交通事故死亡。原告提交的借据、婚姻登记记录、情况说明、录音光盘、整理记录,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性,证据的形式、来源符合法律规定,证据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根据上述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被告韩冬梅与张晓林系夫妻关系,于2009年2月登记结婚。2012年5月6日,张晓林在原告处借款2万元,约定利息1.5%,并为原告出具借据1枚。张晓林于2013年因交通事故死亡。此款被告未偿还原告。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告与张晓林之间的借贷关系明确,应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因被告韩冬梅与张晓林系夫妻关系,且该笔债务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属夫妻共同债务,现张晓林已死亡,故原告要求被告韩冬梅给付借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韩冬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姚玉梅借款2万元,利息10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3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韩冬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宋 超审判员 姜婷婷审判员 刘亚文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郑雪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