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宜民终字第11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刘某某、周某某与余某某、周某法定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某某,周某某,余某某,周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终字第11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女,汉族,1948年2月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某,男,汉族,1935年5月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余某某,女,汉族,1973年11月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委托代理人胡跃辉,宜宾市翠屏区法律服务二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女,汉族,2004年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法定代理人余某某(系周某母亲),女,汉族,1973年11月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上诉人刘某某、周某某因与被上诉人余某某、周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2015)翠屏民初字第22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可能会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2015)翠屏民初字第225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陈淑玉审 判 员  张雪萍代理审判员  宋明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贾琳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