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13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1376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宁县。被告佣某某,女,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宁县。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查:被告佣某某外出,下落不明。依照法律规定需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经告知原告李某某需缴纳公告费,原告李某某不予缴纳。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案依法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永勇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罗九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