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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13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1376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宁县。被告佣某某,女,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宁县。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查:被告佣某某外出,下落不明。依照法律规定需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经告知原告李某某需缴纳公告费,原告李某某不予缴纳。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案依法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永勇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罗九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