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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鸡民终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郭军、李莲花与徐兆芳、宫丽霞、张忠贤、李韧、赵杰鹍因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法院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军,李莲花,徐兆芳,宫丽霞,张忠贤,李韧,赵杰鹍

案由

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鸡民终字第3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郭军,男,31岁。委托代理人郭士忠,男,51岁。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莲花,女,49岁。委托代理人郭士忠,男,51岁。委托代理人文承范(系李莲花丈夫),男,52岁。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兆芳,女,35岁。委托代理人赵颖,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宫丽霞,女,52岁。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忠贤,男,58岁。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韧,男,58岁。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杰鹍,男,28岁。上诉人郭军、李莲花因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密山市人民法院(2015)密民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郭军及委托代理人郭士忠,上诉人李莲花的委托代理人文承范,被上诉人徐兆芳的委托代理人赵颖,原审被告宫立霞、张忠贤、李韧、赵杰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定,原告徐兆芳与被告宫丽霞、张忠贤、李韧、赵杰鹍、郭军为密山市密山镇大光明木器厂综合住宅楼4单元住户。徐兆芳居住于202室,宫丽霞为1楼门市房主,郭军、张忠贤、李韧、赵杰鹍分别为该单元302室、402室、502室、602室的房主。因郭军外出,委托其亲属被告李莲花代为管理房屋。2014年7月28日,该单元302室郭军家跑水导致202室徐兆芳家的房屋被过水浸泡,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徐兆芳认为302室跑水的原因是厨房的下水管道堵塞造成,故将该单元所有住户及302室房屋的受托管理人李莲花一并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房屋受水侵害造成的经济损失49700元。庭审中,李莲花和郭军认为跑水原因是下水道堵了,宫丽霞、张忠贤、李韧、赵杰鹍予以否认,称下水道未堵过。经鉴定,徐兆芳房屋受水侵害造成的地板、衣柜、吊顶、橱柜等经济损失为9489.87元。众当事人对该鉴定意见均无异议。但李莲花称门、南面墙的壁纸与本次跑水无关,但未能提供证据。原审法院认为,被告郭军自家跑水,导致原告徐兆芳家房屋过水并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郭军应负赔偿责任。被告李莲花系受郭军委托代为管理其房屋,因委托行为产生的法律责任,应由委托人郭军承担。徐兆芳和李莲花主张漏水系因公共下水道堵塞造成,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徐兆芳要求李莲花、被告宫丽霞、张忠贤、李韧、赵杰鹍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六被告提出的徐兆芳家常年无人居住,自己管理不善,导致损失扩大,应由其自己承担相应责任的主张,因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关于赔偿的具体数额,应以鉴定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为准,即9489.87元。李莲花提出门、南面墙的壁纸与本次跑水无关,但未能就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对其异议,不予支持。徐兆芳要求的沙发损失,因在本案中无法确定损失数额。本院不予支持,徐兆芳可在有证据时另行主张权利。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一、被告郭军赔偿原告徐兆芳损失款9489.87元。于判决生效后付清;二、驳回原告徐兆芳对被告宫丽霞、李莲花、张忠贤、李韧、赵杰鹍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43元,由原告徐兆芳负担993元,由被告郭军负担50元。鉴定费3000元由郭军负担。宣判后,郭军、李莲花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判令赔偿上诉人各项损失1万元,主要理由是:因下水管道堵塞,楼上放水致使郭军家被淹,责任不在302室,楼上三住户应予赔偿。原审对本案的事实没有查清,程序违法,遗漏诉讼主体。被上诉人徐兆芳答辩称:原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应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被上诉人宫丽霞答辩称:下水道要堵先从一楼堵,故与我一楼没有关系。被上诉人李韧答辩称:上诉人所述不是事实,本案的主要原因是由于302室长期无人居住,看护人没有看护好,自来水用后水龙头没有关严而造成跑水。修下水管道是在跑水一个多月以后。故与502室无关。被上诉人张忠贤答辩称:同李韧的答辩意见,与402室无关。被上诉人赵杰鹍答辩称:上诉人主张下水道堵了造成返水与实际不符,换下水道是跑水事件一个多月后,之前下水管道一直畅通,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下水道观察口被挤开一条缝,不知道是什么时间被损坏的。一审时看过视频,跑的水是清水不是下水道的污水,上诉人长年不在小区住,小区不是24小时供水,晚上供水时间是晚上9点左右,跑水时间也是晚上9点左右。本案争议的焦点是302室跑水的原因。二审中,上诉人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一照片7张,旨在证明跑水原因是下水管道观察口被挤压开,部分水溢到厨房工作台和水盆里。各被上诉人均不予认可,认为观察口被装修在墙内,照片是事后照的,故本院对该证据不予确认。证据二、证人吴昌虎证人证言,证实其先进屋的,厨房有一札多的水,地板上都是水,菜盆里都是菜叶,水管当时没漏水。被上诉人徐兆芳对证言的真实性无异议。被上诉人宫丽霞、张忠贤、李韧赵杰鹍对证言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证人吴昌虎与上诉人郭军有亲属关系,第一个进现场关闭水龙头,证人的证言不真实,观察口的水跑到菜盆里不符合逻辑。因被上诉人宫丽霞、张忠贤、李韧赵杰鹍对吴昌虎证言有异议,且吴昌虎与上诉人郭军存在亲属关系,故本院对该证据不予确认。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上诉人居住的302室跑水致被上诉人徐兆芳的房屋漏水造成损害是不争的事实,原审中当事人提交的现场视频资料显示302室厨房洗菜盆充满水,地面上存在大量的清水。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对视频的真实性均未提出异议。上诉人主张跑水原因是下水道堵塞造成302室下水道观察口破裂引起跑水,对此不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下水道观察口的水首先应当是污水,观察口被隔在装潢扣板内,污水从这里跑到洗菜盆里与一般生活常理不符,且同一时间的202室及402室均未有厨房下水道溢水现象,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其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43元(上诉人已交纳),由上诉人郭军、李莲花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立丽审 判 员  刘兆宇代理审判员  朱玉丹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马琳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