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二初字第4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与冯乐凯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冯乐凯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二初字第434号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鲁传伟,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飞,男,汉族,1987年6月26日出生,,系该行公司法务,住广州市。被告冯乐凯,男,汉族,1988年6月27日出生,,住甘肃省榆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冯乐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1元,减半收取500.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齐春晖审 判 员 张 洁人民陪审员 马玉凤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