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鞍岫民哈初字004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李成连、曹凤兰与李洪群、李洪满、李洪胜、李洪生、李玉清、李玉平赡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成连,曹凤兰,李洪群,李洪满,李洪胜,李洪生,李玉清,李玉平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鞍岫民哈初字00404号原告:李成连,男,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原告:曹凤兰,女,满族,住所地同上。委托代理人:李成连,男,满族,住所地同上。被告:李洪群,男,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李洪满,男,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李洪胜,男,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李洪生,男,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李玉清,女,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李玉平,女,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原告李成连、曹凤兰诉被告李洪群、李洪满、李洪胜、李洪生、李玉清、李玉平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光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成连及原告曹凤兰的委托代理人李成连和被告李洪群、李洪满、李洪胜、李玉清、李玉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洪生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二原告系夫妻关系,现仍独立生活。因二原告年事已高,无经济来源,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六名被告每人每月给付赡养费100元,并要求四个儿子轮流为二原告做饭。被告李洪群辩称:赡养老人是应该的,但是我们的条件也不好,希望赡养费能够少一些。被告李洪满辩称:在二原告起诉之前,我们子女对二原告的吃住也都是管的,而且我认为二原告没有必要要这么多钱。被告李洪胜辩称:我没有什么意见,同意给付老人赡养费。被告李洪生未答辩。被告李玉清辩称:同意承担赡养费。被告李玉平辩称:当子女的应当尽到责任,同意承担赡养费。经审理查明:二原告系夫妻关系,育有六名子女,分别为六名被告。现因二原告年事已高,又无劳动能力及经济来源,故诉至本院,要求六被告给付赡养费,并尽赡养义务。上述事实,二原告提供的证据有:调解协议1份、医药花销明细3份;被告方未提供证据。这些证据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的审查,所证事实足资认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现二原告年事已高,生活不能自理,需要子女承担赡养义务。二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洪群、李洪满、李洪胜、李洪生、李玉清、李玉平自2015年10月1日起,每人每月给付原告李成连、曹凤兰赡养费100元,每月给付一次;二、原告李成连、曹凤兰的日常生活(包括做饭),由被告李洪群、李洪满、李洪胜、李洪生轮流负责,自2015年10月1日起逐月轮替。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六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光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姜 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