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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09

案件名称

谭兆智与韦家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兆智,韦家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198号申请执行人谭兆智。被执行人韦家良。本院在执行谭兆智申请执行韦家良一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韦家良无可供执行财产,且去向不明,本案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限内无法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立案执行的(2015)平法执字第198号关于申请执行人谭兆智与被执行人韦家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方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方华审判员  韦永基审判员  黄 晓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艺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