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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一初字第19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李能荣与丁蓓晟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能荣,丁蓓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一初字第1994号原告李能荣,男,1970年3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丁蓓晟,男,1978年12月31日出生,回族。本院受理原告李能荣与被告丁蓓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能荣于2015年10月8日以被告已偿还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能荣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能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33元,减半收取1616.5元,由原告李能荣承担。审判员  刘云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潘芳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以下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