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二法民五初字第8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许雪梅与左小平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雪梅,左小平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中二法民五初字第899号原告:许雪梅,女,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公民身份号码×××8345。被告:左小平,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市,公民身份号码×××8498。原告许雪梅诉被告左小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圣开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雪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左小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许雪梅诉称:2015年3月14日至2014年5月17日,被告左小平招用原告许雪梅在中山市古镇曹一、曹二、曹三、古一、古二、古三等工地做散工,但被告左小平却只发放了一部分生活费,而没有发放工资。经催讨未果,为此,原告许雪梅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左小平支付劳动报酬3690元。原告许雪梅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被告的主体资格;2.不予受理通知书,证明本案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3.欠条,证明被告左小平亲笔确认欠原告许雪梅劳动报酬3690元。被告左小平无提出答辩,也无向本院提供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18日,左小平向许雪梅、汪元安等人出具欠条,确认欠许雪梅工资3690元。在庭审中,许雪梅确认欠条出具之前其与丈夫胡明才共向左小平借支2000元,扣减该借支款后,左小平实欠其1690元未支付。本院认为:许雪梅提供的欠条证实左小平欠许雪梅劳务报酬3690元,许雪梅确认欠条出具之前其与丈夫胡明才共向左小平借支2000元,扣减借支款后,左小平应实欠其1690元未支付,对该欠款,左小平应向许雪梅清偿。左小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也不提出答辩,应视为其放弃本案的抗辩权,本院依法作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左小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许雪梅支付劳务报酬1690元;二、驳回原告许雪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雪梅负担13元,被告左小平负担12元(该款原告许雪梅已预交,其同意由被告左小平直接向其支付,被告左小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迳付12元给原告许雪梅,法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圣开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谢晓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