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执字第011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潘某某与单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某某,单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 � 裁 定 书(2015)广执字第01180号申请执行人潘某某,女,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单某某,男,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潘某某与被执行人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12)广民一初字第01400号民事调解书中确定的2012年6月起至2015年6月止教育费、医疗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冰审判员 闻 剑审判员 杨骏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游来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