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湾法刑一初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谭某甲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甲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惠湾法刑一初字第108号公诉机关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某甲,男,居民身份证号码×××215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区。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6月10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经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6月2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公诉机关以惠湾检公诉刑诉(2015)2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甲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8月28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刘克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4月至5月,吸毒人员苏某、谭某乙先后来到被告人谭某甲居住的大亚湾区霞涌新港四巷8号房吸食由被告人提供的冰毒。其中,被告人在其居住的新港四巷8号房内容留苏某吸食冰毒4次;容留谭某乙吸食冰毒1次。2015年5月28日21时许,公安民警查获了正在谭某甲家中吸食毒品的苏某、谭某乙,当场缴获吸毒工具和白色晶体状可疑毒品1包。经鉴定,缴获归案的可疑毒品净重为0.03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谭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并且当庭认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至5月,吸毒人员苏某、谭某乙先后来到被告人谭某甲居住的大亚湾区霞涌新港四巷8号房吸食由被告人提供的冰毒。其中,被告人在其居住的新港四巷8号房内容留苏某吸食冰毒4次;容留谭某乙吸食冰毒1次。2015年5月28日21时许,公安民警查获了正在谭某甲家中吸食毒品的苏某、谭某乙,当场缴获吸毒工具和白色晶体状可疑毒品1包。经鉴定,缴获归案的可疑毒品净重为0.03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到案经过,户籍资料,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2007)惠湾法刑二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书;证人苏某、谭某乙的证言;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缴获的手机、吸毒工具及冰毒的照片;现场照片;手机通话清单;刑事化验检验报告;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以上证据由公诉机关提供,经开庭查证属实,可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甲提供场所,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缴获的作案工具及毒品,依法予以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谭某甲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0日至2016年1月9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二、缴获的黑色中兴牌手机1部,自制吸毒工具(矿泉水瓶2个、吸管2支),甲基苯丙胺0.03克,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卓建新审 判 员 房耀庆人民陪审员 张 帆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彭佳贝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