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诉前保字第001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与张世明、邸美英、贾书苓、侯国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诉前保字第00102号申请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南大街37号,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三段613号。法定代表人方明华,总经理。被申请人张世明,男,197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邸美英,女,197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贾书苓,女,197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侯国章,男,196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申请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张世明、邸美英、贾书苓、侯国章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称,为确保其权利不受侵害,以后生效的民事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能得到实际履行,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型号为QY25V532.2型汽车起重机壹台(车架号:L5E5H3D31BA023939、发动机号:1611E151506),冻结被申请人张世明、邸美英、贾书苓银行存款36.2万元或冻结、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型号为QY25V532.2型汽车起重机壹台(车架号:L5E5H3D31BA023939、发动机号:1611E151506);二、冻结被申请人张世明、邸美英、贾书苓银行存款36.2万元或冻结、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董燕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吴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