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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6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李淑芹申请执行大庆市鞍庆物资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淑芹,大庆市鞍庆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689号申请执行人李淑芹。被执行人大庆市鞍庆物资有限公司。负责人楼德龙。申请执行人李淑芹与被执行人大庆市鞍庆物资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一案,大庆市龙凤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5月11日作出庆龙劳人仲字(2015)第69号仲裁裁定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淑芹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淑芹与被执行人大庆市鞍庆物资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大庆市龙凤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庆龙劳人仲字(2015)第69号仲裁裁定书本次执行程序。二、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对原生效的法律文书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晓舟审 判 员  杨德龙代理审判员  巩明阳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闫景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