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8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巫九龙与刘凤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巫九龙,刘凤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881号原告巫九龙,男。被告刘凤田,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巫九龙与被告刘凤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巫九龙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巫九龙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巫九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元,减半收取29元,由原告巫九龙负担。审判员 张天栋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凯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