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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8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巫九龙与刘凤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巫九龙,刘凤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881号原告巫九龙,男。被告刘凤田,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巫九龙与被告刘凤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巫九龙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巫九龙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巫九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元,减半收取29元,由原告巫九龙负担。审判员  张天栋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凯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