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木执字第3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3-19
案件名称
黑龙江富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刘凤龙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木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龙江省富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凤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木执字第328号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富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木兰县木兰镇振兴大街。法定代表人刘波,男经理。被执行人刘凤龙,医生,现住木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富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凤龙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执行人刘凤龙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2012)木民初字第941号民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执行员 栾绍宏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佳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