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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都执字第5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袁某某与肖某某、刘某某其他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三彬,肖远军,刘洪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都执字第595号申请执行人袁三彬,男,1977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被执行人肖远军,男,198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被执行人刘洪霞,女,198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申请执行人袁三彬与被执行人肖远军、刘洪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新都民初字第9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肖远军、刘洪霞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袁三彬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依法受理。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的还款计划,申请人袁三彬也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新都民初字第9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执行员 刘 星执行员 毕世林执行员 曹荣邦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余 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