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汤城民初字第2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原告张卫军诉被告郝占江、张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卫军,郝占江,张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汤城民初字第270号原告张卫军,男,1975年5月2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春艳,河南道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郝占江,男,成年。被告张娟,女,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卫军诉被告郝占江、张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原告张卫军送达了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但原告张卫军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郝红吉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周佳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