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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渭民初字第019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渭南市临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渭南市大红食品有限公司、今安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渭南市临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渭南市大红食品有限公司,今安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渭民初字第01925号原告渭南市临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渭南市朝阳大街与金水路十字东北角。法定代表人张加征,该公司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党伯礼,陕西谏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渭南市大红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渭区宣化路北段。法定代表人肖国超,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今安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渭南市高新区新盛路北段。法定代表人曹丽沁,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渭南市临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渭南市大红食品有限公司、今安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渭南市临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委托代理人党伯礼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渭南市临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张加征、被告渭南市大红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国超及今安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丽沁经传票传唤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渭南市临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称,2013年11月11日,被告渭南市大红食品有限公司(下称“大红食品公司”)与原告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大红食品公司向原告借款450万元,月利率为9.6‰,按季结息,期限从2013年11月11日至2014年11月10日。同日,被告今安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今安健康公司”)与原告签订保证担保合同,约定今安健康公司为该笔贷款提供担保。同日,原告向借款人大红食品公司发放了450万元贷款。但该笔贷款到期后,经原告催收未果。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决:一、被告渭南市大红食品有限公司归还原告贷款450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4年11月10日的利息按月息9.6‰计算;自2014年11月11日至清偿之日的利息按12.48‰计算),被告今安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被告渭南市大红食品有限公司放弃答辩。被告今安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放弃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11日,原告渭南市临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大红食品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大红食品公司从原告处借款45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利息为月利率9.6‰,结息方式为按季结息,并约定“借款到期不能按时归还的,自逾期次日起计收罚息。罚息计算方法为本合同执行利率上浮30%”。借款次日,原告向被告给付了450万元。同月同日,原告与被告今安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保证担保合同,约定今安健康公司为该笔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借款到期之日起两年。后被告大红食品公司按约向原告支付利息至2014年9月30日。该笔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未归还借款本金及其余利息。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连带清偿原告借款450万元及利息。审理中,原告称渭南市临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无营业执照,系原告渭南市临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内设机构。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保证担保合同、借款借据、原告对公存折户分户账、渭南市大红食品有限公司结息清单、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本案原告与被告大红食品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双方形成合法的借款合同法律关系。原告依约给付了借款,被告大红食品公司理应归还借款450万元及利息。原告与被告今安健康公司签订保证合同,双方形成保证合同法律关系,被告今安健康公司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向原告连带清偿450万元借款及利息。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计算方式及起止日期,以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故2014年10月1日至11月10日的利息应按月息9.6‰计算;2014年11月11日至清结之日的利息应按月息12.48‰计算。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渭南市大红食品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归还原告渭南市临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450万元及利息(2014年10月1日至11月10日的利息按月息9.6‰计算;2014年11月11日至清结之日的利息按月息12.48‰计算)。二、被告今安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42800元,由被告渭南市大红食品有限公司、今安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支晓飞审 判 员 郭 萌代审判员 傅 瑜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