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恩施中民初字第000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汪瑜琳与河南省地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瑜琳,河南省地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恩施中民初字第00027号原告汪瑜琳,男,生于1975年12月18日,汉族,住湖北省巴东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作亮,巴东县远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河南省地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互助路**号。组织机构代码:17000471-8。法定代表人高志俭,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承冬冬,男,生于1985年1月17日,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河南省地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罗旭涛,男,生于1982年9月19日,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河南省地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职工。原告汪瑜琳诉被告河南省地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丽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刘君、杨芳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汪瑜琳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汪瑜琳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瑜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670元,减半交纳17835元,由汪瑜琳负担。审判长 李 丽审判员 刘 君审判员 杨 芳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何奕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