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景民一初字第8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施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景民一初字第870号原告:施某。被告:赵某。委托代理人吴宪忠,景县城关光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施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立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施某、被告赵某及委托代理人吴宪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施某诉称:我与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前认识时间较短,互不了解草率结婚,婚后经常为生活琐事吵架,双方缺乏信任感,被告对我不问不管,没有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我和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请求判决离婚,我带回在被告处的个人物品。被告赵某辩称:1、原、被告夫妻感情没有彻底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2、如原告坚持离婚,必须退还婚前彩礼60000元,否则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8月15日举行结婚仪式,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过矛盾。在2015年5月4日原、被告双方发生矛盾后原告回娘家居住至今。期间原告回被告处住过一晚上。原告在被告处的个人物品有:42吋电视机一台、海尔牌电冰箱一台、海尔牌滚筒洗衣机一台、饮水机一台、大镜子一个、台灯两个、暖壶两个、小镜子两个、脸盆两个、茶具三套、被子十三床、夏凉被2个、床罩2个、皮箱一个、毛毯一个、凉席一套、枕套2对、枕巾2对。原告承认被告给付其婚前彩礼:认家14000元、会亲家38000元,共计5200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虽然因生活琐事发生过矛盾,但双方的夫妻感情并未达到破裂的程度,仍有和好的可能,原被告在今后的生活中应相互理解、相互尊重,携手共建美好家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施某与被告赵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施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立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陈苒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