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农诉前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佟显青与李伟、德惠市麟行物流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佟显青,李伟,德惠市麟行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孙伟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诉前保字第29号申请人:佟显青,现住农安县。被申请人:李伟,现住吉林省德惠市。被申请人:德惠市麟行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地址德惠市。被申请人:孙伟光,现住吉林省榆树市。申请人佟显青因与被申请人李伟、德惠市麟行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孙伟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22日向我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李纬名下登记的吉A71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及德惠市麟行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登记的吉A70**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进行诉前保全。申请人已向我院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裁定如下:将对被申请人李炜名下登记的吉A71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及德惠市麟行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登记的吉A70**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桂侠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徐宁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