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雅执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郭思岑等五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罗仕江等五名被执行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思岑,郭东鑫,邓晓琴,郭志先,李绍凤,罗仕江,李涛,李小林,罗川,郝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雅执字第73号申请执行人:郭思岑,女,汉族,生于2006年1月21日,住天全县。法定代理人:邓晓琴,女,汉族,生于1985年12月12日,住址同上,系郭思岑之母。申请执行人:郭东鑫,男,汉族,生于2007年9月26日,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邓晓琴,女,汉族,生于1985年12月12日,住址同上,系郭思岑之母。申请执行人:邓晓琴,女,汉族,生于1985年12月12日,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郭志先,男,汉族,生于1958年4月15日,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李绍凤,女,汉族,生于1959年1月15日,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罗仕江,男,汉族,生于1989年2月15日,住汉源县。被执行人:李涛,男,彝族,生于1994年11月22日,住汉源县。被执行人:李小林,又名李波,男,彝族,生于1991年6月11日,住汉源县。被执行人:罗川,男,汉族,生于1992年3月16日,住汉源县。被执行人郝帅,男,汉族,生于1994年12月21日,住汉源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雅刑初字第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受理郭思岑等五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罗仕江等五名被执行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经查:本案罗仕江等五名被执行人均系汉源县人,为便于本案能及时执行。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指定汉源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学文审判员 付 屹审判员 张 耿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文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