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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萧民一初字第043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晁祥林与李影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晁祥林,李影,李太阳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萧民一初字第04380号原告:晁祥林,男,199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影,女,20岁,汉族,农民。被告:李太阳,男,50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晁祥林诉被告李影、李太阳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晁祥林经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书面通知后仍未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忠心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朱元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