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萧民一初字第043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晁祥林与李影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晁祥林,李影,李太阳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萧民一初字第04380号原告:晁祥林,男,199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影,女,20岁,汉族,农民。被告:李太阳,男,50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晁祥林诉被告李影、李太阳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晁祥林经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书面通知后仍未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忠心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朱元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