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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潞刑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被告人廉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潞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廉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潞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潞刑初字第71号公诉机关潞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廉某某,男,198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2014年8月23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被潞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经潞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由潞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0月24日被潞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辩护人赵强,山西长兴律师事务所律师。潞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潞检公刑诉(2015)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廉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潞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季亚南、王淑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廉某某及其辩护人山西长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潞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一、敲诈勒索罪2014年8月11日,被告人廉某某以工资及转让工程好处费为由向被害人潞城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李某某索要15万元遭到拒绝,8月16日至21日,廉某某让其朋友战某某、姜某某分别拨打市长热线及在百度贴吧上发帖,举报该公司承建的某某楼盘手续不全、不予退房、恐吓买家等,后潞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该公司查处。8月22日,该公司为消除负面影响,给予廉某某5万元让其停止举报,廉某某将其朋友崔某某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号提供给该公司,索要剩余10万元,后被潞城市公安局抓获。二、容留他人吸毒罪2014年7、8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廉某某在其家中容留战某某、赵某某、王某某、李某甲四人吸食毒品一次。同年8月23日,潞城市公安局对其住宅搜查时,查获两个塑料自封袋中有少量土黄色粉末残留物疑似毒品,经鉴定,检出甲卡西酮及咖啡因成分。就前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受案登记表、市长热线处理及百度贴吧截屏、扣押清单等书证;证人李某某、李李某乙、战某某等证言;长治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相关证据材料予以证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被告人廉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胁迫手段,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同时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敲诈勒索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提出对其数罪并罚在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至四年零六个月之间进行惩处、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提请本院依法判处。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两项罪名,被告人廉某某对指控其犯有敲诈勒索罪予以否认,提出其与李某某系多年好友,多年来其一直在李某某的公司帮忙处理事务,而未领取过工资,所以其只是向李某某索要其应得的工资和多年给李某某提供帮助的费用,而并不是敲诈勒索。对于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廉某某不持异议并当庭表示自愿认罪。其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一、本案中,廉某某在举报之前并没有告知李某某,并以此为要挟索要钱财,所以廉某某的举报行为不能排除其是行使正当的公民权利,且廉某某主张15万元系事出有因,庭审中查明廉某某与李某某之间存在帮忙、工程转让等事宜,廉某某以此主张获得报酬或者相应的补偿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故被告人廉某某的行为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被告人廉某某不构成敲诈勒索罪。二、被告人廉某某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但其当庭自愿认罪,应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廉某某及其辩护人未向法庭提供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廉某某与李某某系多年朋友,期间双方来往密切,均有过相互帮忙等行为,后二人因故关系恶化,在李某某担任潞城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理期间,廉某某多次组织他人拨打市长热线及在百度贴吧上发帖,举报该公司承建的某某楼盘手续不全、不予退房、恐吓买家等问题,后潞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该公司予以查处。2014年8月22日,该公司为消除负面影响,经股东会议决定给予廉某某5万元让其停止举报,但廉某某向李某某提出索要其两年的工资以及其家人在李某某转包工程中给予的帮忙等费用共计15万元。同时查明,2014年7、8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廉某某在其家中容留战某某、赵某某、王某某、李某甲四人吸食毒品一次。同年8月23日,潞城市公安局对其住宅搜查时,查获两个塑料自封袋中有少量土黄色粉末残留物疑似毒品,经鉴定,检出甲卡西酮及咖啡因成分。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的下列证据材料证明:李某某的询问笔录:其与廉某某是初中同学,2014年8月11日廉某某找到其并吵了一架,第一是因为其把他妹妹开除了,第二是没让他揽上公司工地上地暖的活。之前廉某某说要给其工地干地暖的活,后来因为价格问题就没有让他在工地上做,其没有承诺过工地上的活给廉某某干,之后廉某某说其如果把公司工地上的活给他,他一平米最少挣五块钱,一万五千平米是七万五千块钱,还说他妈伤心的事也值七万五千元,最后让其给十五万,这件事两清,其认为这个钱不合理,毕竟没有干上活,以后有的话再给他介绍几个,廉某某说不行,既然谈开钱了,以后不要处了。之后廉某某还拿着五十万元去公司售楼部,说买五十套房子,在售楼部闹,说公司骗人等诋毁公司,闹了一个多小时走了。后来,廉某某在潞城市贴吧上连续发污蔑其公司的帖子,还打长治市市长热线、潞城市市长热线,从8月17日开始,在潞城市贴吧上出现了很多污蔑其公司名声的帖子,社会上影响很不好,有很多买房子客户要求退房,潞城市房管局也要求公司某某项目停业整顿,为了不让公司遭受更大损失,8月21日公司召开了股东大会认为这些事情都是廉某某做的,决定委派赵某乙和廉某某谈,给廉某某五万元,让他不要再散布污蔑公司的信息。廉某某来其公司上过一天班就再也没有来,当时没有签合同,也没有付给他工资,当时两人还是朋友关系,有些话没有明说,廉某某呆了一天就不来了,按公司规定没有给他发工资。同时,其个人在潞城市史坊村以个人名义投资开发“某”项目,在整个项目建设期间,因为其跟廉某某认识,期间用过廉某某几次车,但是其给他的汽车加了油,而且双方还互换过车用过。“某”项目在开发前,有部分村民阻拦施工,廉某某跟其一起去过一次史坊村工地,但他没有帮过任何忙。其之前在王里堡村有过项目,当时经史坊村村长申某介绍认识王里堡村长刘某,刘某看了项目后同意合作,筹备期间廉某某的父亲找到其说他有个朋友是专门盖楼的,想让其帮忙承揽这个项目,出于和廉某某是朋友,其就同意让廉某某父亲的朋友承揽这个项目,在后期由于种种原因其没有和刘某谈成,将这个项目介绍给了李某丙,让李某丙跟刘某合作完成,但是王里堡工程还是继续由廉某某父亲的朋友负责建造。其之前想在屯留县买块地皮,2013年5月中旬这块地皮转让时廉某某两次去屯留帮忙退房子,但是也没有让他白去,其给廉某某一千元钱,但他没要,其就给他交了电话费。赵某乙的询问笔录:其在潞城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作,廉某某和李某某是同学,廉某某说李某某以前来潞城时帮过李某某,后来廉某某想在李某某的工地承揽地暖工程,但是没有揽成,廉某某的表妹也被公司开除,廉某某曾几次向李某某借钱,但是李某某没有借给他,所以廉某某对李某某怀恨在心。2014年8月17日,潞城贴吧上出现了大量某某的负面信息,18号以后连续接到潞城市房管局从长治市市长热线转来的举报信,李某某认为这事都是廉某某和他母亲做的,就向公司申请向廉某某支付一部分钱,解决这件事。8月22号上午,公司委派其联系廉某某,后崔某某开车拉着廉某某在公司附近接上其,其问廉某某要十五万什么意思,他说李某某知道,其说十五万太多,五万行不行,他说不行。其说给了他钱希望他不要在潞城贴吧上再说影响公司的帖子,不要再打市长热线了,廉某某说可以。其把五万元钱放在了驾驶座旁的储物箱上,廉某某把钱给了崔某某,其向廉某某要银行卡号,打剩下的十万元,廉某某犹豫了一下让崔某某把自己的银行卡号记录到其手机上,后就离开了,之前发帖和打热线的人是不是廉某某其不并能确定。崔某某的询问笔录:其之前听廉某某说他和李某某关系不错,但后来发生了点矛盾,廉某某说要吓唬吓唬李某某,去李某某公司找麻烦,后来廉某某让他妈在外面借了点钱,凑了五十万现金,并叫其开车去潞城市某某公司按一万元钱押金定一套房在李某某公司订五十套,但某某公司不卖廉某某房子,后来二人就回去了,第二天廉某某拿着五十万又去了,和李某某公司的员工生了气。2014年8月22日上午其和廉某某在长治,赵某乙给廉某某打了电话说要说些事,中午11点左右其和廉某某到三中附近接上赵某乙他们两个在车上说,其下车等,大概过了20分钟左右,其上车看见放着五沓一百元面值的人民币,其把钱放进副驾驶的储物盒内,赵某乙问廉某某有没有银行账号,廉某某说没有,让其把自己的银行卡号告诉赵某乙,其把账号输到赵某乙的手机上,后其把廉某某送到家,并把车里放的钱也给了廉某某,廉某某对其说某某公司的赵某乙要把钱打到账户上就给他说一声,后其就离开了。李某某之前有个工程需要安装地暖当时答应由廉某某做,但后来不知道什么原因没有谈下,廉某某就很生气,有一天晚上,廉某某当其面给一个人打电话,让那个人帮他在潞城贴吧上发帖子,打市长热线举报某某,廉某某还让其也在百度贴吧上发帖子说某某手续不全等,其说不会发就没有发,也没有打市长热线。4、张某的询问笔录:2014年8月初一天,其和战某某去廉某某家,廉某某让其给长治市市长热线打电话,反映一家叫“某某”的房地产公司没有按合同约定送热水器、不供地暖等,其就用手机号码打了。5、廉某甲(系廉某某的母亲)的询问笔录:廉某某是向李某某要钱,但要的是廉某某的工资钱,李某某曾承诺史坊盖楼的水暖工程给其承包,但廉某某上了两年班,李某某也没有给承包过工程,也没有给过廉某某工资,之所以向李某某要十五万元,是李某某公司在潞城市史坊村建楼,本来承诺把水暖管道的工程承包给其,其才让廉某某去李某某公司做保安经理,帮李某某做事。但后来这九栋楼的水暖工程并没有给其,其认为这九栋楼共有四万平方米,每平方应该赔偿其五元钱,本来应该是二十万元,但都是认识,其就让李某某给十万元,另外楼外主管道工程再给五万元,连上廉某某的工资,一共给十五万元。当时李某某只是口头承诺承包工程,没有签合同。其和廉某某在李某某的生活和工作上帮助很大,付出了很多,无法用金钱来替代,而且廉某某在李某某公司上了两年班,一分工资也没有给过,但是李某某不守承诺,不让承包工程,其认为李某某应该给一定的补偿,所以才向他要钱。李某某没有给钱,还找黑社会人员到其门市威胁其,动手打了其,随后其就向长治市市长热线投诉,举报李某某房地产公司的某某项目五证不全。2012年时廉某某和李某某谈好,有事就叫廉某某上班,没事他就在家,当时挂的职务是保安部经理,主要负责和李某某跑屯留工地的事情,有时候去石家庄、太原跑手续,潞城市王里堡的施工队是廉某某帮李某某找的。6、姜某某的询问笔录:其跟廉某某是通过手机陌陌认识的,2014年8月中旬,其用电脑和手机帮廉某某在百度贴吧上发过大概十几条帖子,内容大概是潞城市某某开发商比较坑人,盖房质量有问题,让买了房的人赶紧退房,帖子还留有市长电话,这些内容是廉某某跟其说的,廉某某让其帮忙在百度贴吧上帮他发贴,其问他干什么,他也不说,然后用短信把内容给其发过来,让其按照短信内容发,当时其还让其哥哥申某甲帮忙申请了一个百度贴吧账号,其用这个帐号在贴吧上发的。廉某某除了让其在贴吧上发帖外,还让其打市长热线举报某某,但其没有帮他打。7、申某甲的询问笔录:2014年8月17日晚上其帮其弟弟姜某某在百度贴吧注册了个用户,,其把账号和密码给了他就没再问了。8、李某丁的询问笔录:其系潞城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廉某某没有在该公司上过班,2014年8月19号,李某某告知其廉某某已经打过市长热线举报公司,在百度贴吧上发帖污蔑公司,导致房管局通知公司暂停营业已经有两三天,于是公司20号召开股东临时会议,为平息事态继续恶化,尽快恢复秩序,决定给廉某某五万元平息此事。9、李某丙的询问笔录:其与李某某是合作关系,李某某把“某”工程承包给了其,并于2012年8月开始建造,2014年5、6月时,李某某给其介绍过个做地暖的,但这个人说的价格高,最后就没有谈成。10、李某乙(系廉某某的父亲)的询问笔录:李某某跟其儿子廉某某是好朋友,其知道李某某在潞城市应该有史坊村的工程、王里堡的工程,还有某某的工程。李某某承诺过给其做工程水暖项目,具体哪年其不记得了,李某某在潞城市史坊村的工程还没有开工之前跟其说给其工程水暖项目,那一天晚上,李某某去其家里聊天,问其在什么地方做水暖,其说在壶关县做,在东北也做,李某某说别跑那么远了,等他开工以后看看。之后其跟李某某慢慢熟悉了,李某某还说让其赶紧把东北工程完工,回来干他的工程。过了好长时间,其也一直有工程干,也没有去李某某的史坊村工地看,反正那段时间李某某不断来家里,承诺说史坊村的水暖工程肯定给其干。过了段时间,李某某给其打电话说李某丙过来了,让其过去见个面,在李某某办公室,李某某跟其说史坊村的工程还有两栋楼的水暖没有做,其余的做完了,其就问他不是都让其做,怎么还剩两栋楼了,他说以前没跟其说当时承包这个工程的时候把水暖项目都给了工程队了,现在剩下两栋楼,让其跟李某丙说说看能不能做,最后因为价格谈不拢没有做,李某某跟其说再给点活儿,说他在王里堡的工程、某某的工程到时候不缺活儿。过了十来天李某某来到其家里,问其假如让其做两栋楼的水暖工程大概能挣多少钱,其说能挣十来万,李某某说没有做成也不会让其吃亏的,后来就走了,史坊村的事就是这样。李某某一直跟其说整个史坊村的水暖工程都让其做,但没有说做多少平米的水暖工程,这都是嘴上说的,没有签做水暖工程的协议。王里堡的工程时李某某给其打电话问其做不做,其妻子廉某甲说李某某王里堡的工程大概需要五百万左右,其觉得没有做过主体工程就不做。过了几天,李某某给其打电话说让帮忙找个施工队,其说帮他问问,其给朋友王某丙打电话问他干不干,后来王某丙来了潞城,其让王某丙和李某某见了面,他们谈了几次,最后王某丙跟李某某签了个承建协议,由王某丙承建王里堡的工程,李某某是开发商,好像工程到了一半,王某丙给其打电话说李某某要把王里堡的整个工程项目转给他,王某丙告诉李某某说做不了,其就给李某某打电话,可能还跟李某某见了面,李某某让其问问王某丙看王里堡的整个工程能不能整体转让给王某丙,其说其只能帮着问问。李某某让其尽量办,意思就是他可能因为资金不足王里堡的整个工程他想甩手转让出去,后来其跟王某丙见面说这个事,王某丙不接手,说他投资不了。其就把情况告诉李某某,李某某也没有说什么。李某某转让王里堡的工程其帮忙说不上,这个工程也没有通过其的手帮忙转让出去。但从跟李某某的谈话中,其以为李某某要给十几万的费用,帮忙转包王里堡工程十多天后的一天,李某某到家里跟其说“史坊村的水暖工程没有做成,王里堡工程也不做,你钱也没挣上,路也没有少跑,也帮了不少忙,肯定不会亏待你”,李某某还问史坊村两栋楼水暖工程究竟多少钱,其说最少挣十几万,李某某还是说不会亏待了其,之后就走了。当天晚上,廉某某也在家,其跟妻子廉某甲在客厅说话说“李某某今天来了,史坊村的工程咱也没做,王里堡的工程咱也没有做,也没有帮他转让出去,李某某一直问其史坊村的水暖工程咱能挣多少钱,我估计李某某要给咱给十来万费用”。廉某某应该听到了其跟廉某甲说的话,说帮李某某转让王里堡工程还有十几万元的费用的事情。李某某一直问其史坊村两栋楼水暖工程能挣多少钱,其说能挣十来万元,李某某还一直说不会亏待了其,但没有承诺过要给其十几万元钱,其认为他好像要给其十来万的费用。11、市长热线处理及贴吧内容截屏提取资料:经庭审出示在案佐证。12、受案登记表:2014年10月15日,潞城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在工作中发现廉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13、侦破经过:2014年8月22日,潞城市公安局接潞城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理李某某报案称,2014年8月11日至今,廉某某敲诈其现金十五万元。该局立案并于当日下午将廉某某抓获,要求其配合做尿液检测,其拒不配合,次日经出示搜查证,该局民警对廉某某住处进行搜查,在其卧室窗台查获塑料自封袋两个,内有土黄色粉末残留物疑似毒品。同年8月24日,民警在看守所对廉某某再次进行尿检,经鉴定,其尿液呈甲基安非他明阳性。2014年8月27日,民警在潞城市南关村一旅店内找到战某某并同时抓获吸毒人员赵某某,经对二人尿检,均呈甲基安非他明阳性,二人供述称曾在廉某某家多次吸食毒品,后将在廉某某住处查获的两个塑料自封袋送长治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进行成分鉴定,经鉴定,检出甲卡西酮及咖啡因成分。2014年10月14日将李某甲抓获,次日将王某某抓获,二人均对在廉某某家吸食毒品的违法犯罪事实供认不讳。14、潞城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关于战某某等证实在廉某某家吸食毒品为“冰”,查获毒品为“筋”的不一致问题,战某某后又供述称在廉某某家也吸食过毒品“筋”;关于廉某甲对查获毒品未予以指认的问题,该队对廉某某住宅进行搜查时进行了全程录像,廉某甲全程在场,因此未指认;关于吸毒工具的问题,搜查当日未发现吸毒使用工具。15、李某甲的询问笔录:其与廉某某是初中同学,其在潞城市火车站附近开了一家久久鸭脖,2014年7、8月初的一天,廉某某给其打电话,问有没有鸭脖,其说有,廉某某就让其过去给他送点鸭脖,其就带着去了廉某某的门市。到了后看见廉某某、赵某某、战某某还有一个叫“敏子”的男子都在那儿吃饭,其就跟着坐下吃了点东西,吃饭的时候其看见战某某拿出“冰”在那吸,吃完饭后,战某某、赵某某、“敏子”去廉某某家里,进了廉某某三楼的阁楼其见战某某拿着吸管吸了几口“冰”,赵某某也吸了几口,其临走时也吸了几口。毒品是谁的其不清楚,吸毒工具廉某某家就有,具体谁的其也不清楚。当时在廉某某家吸毒的时候廉某某就在旁边,不知道谁还问他一句“吸不吸”,廉某某说戒了,不吸。16、王某某的询问笔录:2014年7、8月的一天下午,廉某某给其打电话让其去他家门市,其去了后战某某、赵某某已经在了,几人一起吃饭中间有一名男子去送鸭肉,吃完饭就去了廉某某家,在他家阁楼地上的小板凳上其看见放着一个冰壶,后来就听见打火机响,其抬头看了一眼,正好看见廉某某吸“冰”,后来战某某、赵某某也都吸了几口,另一名男子也吸了,其也跟着吸了几口。当天吸的“冰”是廉某某家都有的,板凳下面的盒子里有个塑料自封袋,里面装着“冰”,吸毒工具廉某某家就有。17、战某某的询问笔录:其听廉某某的妈妈说,之前廉某某和李某某合作有过口头协议,李某某答应给廉某某水暖工程的活,但不知道什么原因没干成,廉某某的妹妹也被辞退了,廉某某就怀恨在心,廉某某说帮助李某某很多,出车出人,就跟李某某要十五万,后廉某某没要上钱,就开始找人去闹事,还让其帮他给长治市市长热线打电话,举报李某某公司五证不全,违规售楼,还让其在百度发帖污蔑某某,其觉得事情不对就没有做。2014年8月16日、17日左右,廉某某给其打电话让其去他家,还让其帮他打市长热线,说李某某是某的开发商,买房时说送太阳能和集中供暖,但交房时没有,其去讨要的时候李某某还找黑社会吓唬买家,其碍于朋友面子就帮廉某某打了电话,廉某某还让其发帖污蔑,其没有做,廉某某说他找人去做。其打热线用的手机号,举报的是某项目,之前廉某某还拿其手机打过市长热线举报的是某某,当时其都在场,廉某某还让其弟弟张某打过市长热线举报某项目,张某的手机号是1313316****。2014年8月份,其陆续吸过四五次“冰”,都是和廉某某、赵某某一起吸的,每次都是廉某某出的钱,在廉某某家里吸的。其最后一次吸毒是8月21日晚上,其和廉某某、崔某某三人在廉某某家里一起吸的“冰”,在廉某某家吸毒用的就是他的工具,就在他家放着,他也一起吸。2014年8月的一天晚上,廉某某给其打电话让其去他家门市,其去了后赵某某也在,过了会儿“敏了”也去了,四人在门市吃饭,廉某某让其给李某甲打电话送点鸭脖、鸭腿之类的,一会儿李某甲也来了,五人吃完饭就去廉某某家,到了他家的阁楼,廉某某让其去他卧室壁柜里面拿冰壶和锡纸,其拿了后返回阁楼看见冰壶上的“小锅”里面还留了点“冰”,其与赵某某、廉某某三人吸了会儿,李某甲和“敏了”也跟着吸了几口,当时五人都吸毒了,廉某某跟其几人一起吸的。18、赵某某的询问笔录:其与李某某、廉某某三人是初中同学,以前常在一起玩。2012年李某某回来潞城市做生意和廉某某一起合作,后来他们俩发生了矛盾。2014年8月份的一天,廉某某找到其给了其4500元钱,让其帮忙找人去某某拉横幅闹事,并拉其去买了拉横幅用的白布,但其没有心思帮廉某某做这些就没有去找人,并把4500元钱退给了廉某某。开始李某某在潞城市投资有工程项目,廉某某去帮李某某的忙,李某某也帮廉某某的忙,他们俩是朋友互相帮忙,一开始其以为廉某某是在李某某公司上班,后来其才知道不是,其并不清楚他们是否有生意上的协议或合作。2014年7、8月的一天晚上其和战某某、廉某某在廉某某的门市,廉某某让其给王某某打电话,过了会儿王某某就来了,廉某某给李某甲打电话让送点鸭货,过了会儿李某甲也来了。在廉某某家门市的一个黑色布料的电脑包里放着一个冰壶,电脑包是廉某某的,其看见冰壶里有一个小管里面有点“冰”,其就吸了几口,吸完其放在桌上,后来战某某、王某某也吸了几口,吃饭的时候五个人都吸了,吃完就去了廉某某家。到了廉某某家,之前冰壶里还剩点“冰”,五个人分着吸了,廉某某让再去买点,廉某某给了王某某一百元,后来其走的时候王某某还没去买,吸毒的冰壶是廉某某的,“冰”大部分都是廉某某拿出来的,其替他买过一半次。19、辨认笔录:经李某甲、王某某、战某某、赵某某辨认,被告人廉某某即为向其几人提供吸毒场所的人。20、搜查笔录及扣押清单:2014年8月23日18时10分,民警对廉某某的住宅进行搜查,在廉某某卧室窗台一纸盒内搜出两个塑料自封袋,内有残留土黄色粉末疑似毒品,当场予以扣押。21、送检证明及照片:2014年10月13日,民警将在廉某某住处查获的编号为1的塑料自封袋包装的土黄色粉末残留物及编号为2的塑料自封袋包装的土黄色粉末残留物送长治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该鉴定中心认为两自封袋残留物外观上看相同,疑似同种毒品,故合并抽取其中一份检材进行毒品成分鉴定。22、长治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毒品成分检验报告:经鉴定,送检的疑似毒品中检出甲卡西酮及咖啡因成分。23、现场检测报告书:2014年8月24日,经对被告人廉某某进行甲基安非他明试剂尿检检测,结果呈阳性。2014年8月27日,经对战某某、赵某某进行甲基安非他明试剂尿检检测,结果均呈阳性。24、潞城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4年8月份及10月份,赵某某、战某某、王某某、李某甲分别因吸食毒品被潞城市公安局予以行政处罚。25、廉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其与李某某是初中同学,很久之前就认识,2011年后半年,李某某说要在潞城搞房地产,其和家人在生活和工作上给了他很多帮助,开始其在李某某公司帮忙,后来李某某说让其担任他公司保安部经理,其说其不会天天坐在公司,有事情给其打电话,其随叫随到,李某某说可以,后来其表妹张某丙也去李某某公司上班,但是快过年的时候,李某某没跟其说就把张某丙开除了。而且李某某准备承包潞城市史坊村的楼房,承诺把地暖工程承包给其,其就四处找关系帮忙,让李某某公司把史坊村工程承包了下来,但是工程快结束时李某某又不让其承包地暖了。2014年7月底一天,李某某拿礼品去家里找其,说这两年其在他公司上班,没有给过工资,说本来承诺包给其的工程也没弄成,其家人帮了他不少忙,俩人有点矛盾,他想来结算一下,看应该给其多少钱化解矛盾,李某某说他在史坊村盖的楼有三万多平方米,每平方米给其五元,加上两年工资,一共给其十五万元,以后俩人还是朋友,矛盾就不说了。其说十五万可以要,但不能是承包地暖工程的钱,可以作为其的工资和这些年其家人给他做事的好处费,李某某说可以。其与李某某之前是很好的朋友,李某某曾经把三四十万元现金和身份证给其,让其帮亲戚完成银行任务,其结婚时给其上了6880多元礼金,还帮其招待外地来的朋友,俩人之间感情很深,其不会因为十几万去敲诈他,其也不缺这点钱。2014年8月21日上午,赵某乙在车上给了其五万元钱,后其拿回家扔到了床上,李某某给的这五万元是其开始在潞城市史坊村干工程时,在他公司挂职保安部经理的工资,剩下的十万元是其家人帮李某某把王里堡工地转出去后的好处费,其没有主动和李某某提过让他给钱,其在公司挂职时没有签合同,其在那里干了两年,李某某没给过钱,这是他应给其的劳动所得。其在实际由李某某经营的世伯房产公司上过班,在史坊村“某”开盘时其就去了,大概两年多,其在那儿主要是打杂事务,比如公司需要电脑其找个熟人帮他们买几台,需要租房子其找人帮他租,有时用车其借给他用,只要李某某叫其,其就去给他帮忙。还有一次,李某某想在屯留县承包个工地,谈的中间他租下一个二层楼门面房想用来当售楼部,最后这个工地没谈成,房子也租不了,李某某让其帮忙去退房子。另,被告人廉某某在侦查阶段对其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不予供认,但其在庭审中对其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犯罪行为予以供认,并表示自愿认罪。被告人廉某某的户籍证明:所载内容与前述相一致。本院认为,被告人廉某某在其住处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廉某某对该项指控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减少其相应的刑罚量。针对公诉机关对于被告人廉某某犯有敲诈勒索罪的指控,在本起指控中,虽然被告人廉某某多次以拨打市长热线、在贴吧上发帖等方式举报潞城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存在的问题,但并无证据证明被告人廉某某直接以举报为条件对李某某进行过威胁或要挟,相反,是李某某将举报材料与索要钱财事项联系到一起进而主动与被告人廉某某进行约谈,故不能排除对李某某的主动行为是一项民事谈判过程的合理怀疑;同时,被告人廉某某在该起指控中提出其系索要工资及其家人多年来给予李某某帮助的费用,尽管并无证据证明李某某与廉某某之间存在明确的合同约定或协议内容等,但庭审查明李某某与廉某某之间确实存在多年互相帮助的行为,以及廉某某家人对于李某某在转包工程中所付出的努力,廉某某的索要行为是基于其在双方民事行为中享有一定的民事权利而提出的,故公诉机关在认定被告人廉某某具有敲诈勒索罪构成要件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故意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廉某某犯有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的该项指控不能成立,对于其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现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廉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靳林忠审判员  曹燕慧审判员  李林虹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 宁附本判决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