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夏执字第38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张万东与刘春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万东,刘春元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夏执字第386-2号申请执行人张万东,男,197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夏邑县栗城广场房庄小区。被执行人刘春元(园),男,1978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夏邑县进修学校。申请执行人张万东与被执行人刘春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2年8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于二O一二年九月十日做出(2012)夏法执字第386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扣留被执行人刘春元每月1200元的工资收入,直至全部履行义务止,现因被执行人刘春元的债务已经清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的规定》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扣留被执行人刘春元每月1200元的工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虎敬审判员 刘扩建审判员 司贤坤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段 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