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濮中法民申字第000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8-01-24
案件名称
谷兰亭、谷书山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谷兰亭,谷书山,谷玉清,谷玉发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濮中法民申字第0005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谷兰亭,1945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委托代理人谷玉清,1974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系谷兰亭之子。委托代理人刘杰,河南泽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谷书山(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5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原审被告谷玉清,1974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原审被告谷玉发,197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再审申请人谷兰亭与被申请人谷书山因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濮中法民三终字第25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谷兰亭申请再审称:谷兰亭提交濮阳市高新区开州路办事处谷家庄村第二组与谷兰亭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书足以推翻原判决;一、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不能在承包经营权未明确情况下径行裁判。本院经审查认为:谷兰亭提交的濮阳市高新区开州路办事处谷家庄村第二组与谷兰亭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未严格依照土地承包程序进行,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本院对该土地承包合同不予认可;1996年谷家庄第二村民小组分包土地时,谷兰亭与谷书山的父母所分得的土地是以谷书山为户主,虽谷兰亭与谷书山的父母已去世,但谷书山作为户主仍享有该土地承包经营权。综上,谷兰亭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谷兰亭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董会平代理审判员 刘晓静代理审判员 杨雷振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 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